您的位置: 首页 >队伍建设>以案说案>详细内容

汉寿县两名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获刑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2 11:06:04 【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2 15:27信息来源:人民检察院字体:[    ]
县交通局公路管理处副主任刘某与镇政府党委委员蔡某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受贿406000元。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分别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蔡某利用各自职务的便利,先后为酉港镇7个村争取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并非法收受以上各村人民币共计4060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蔡某共同受贿150000元,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90000元,蔡某分得赃款40000元;被告人刘某单独受贿161000元,被告人蔡某单独受贿95000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