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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4 15:29:33 【字体: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养老诈骗  养老服务 追赃挽损

【要旨】

不法分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提供养老产业为幌子,通过提供养老项目、养老服务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高息返本,擅自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注重打击与追赃挽损相结合,在严厉打击涉养老诈骗犯罪的同时将追赃挽损贯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诉讼监督的全过程,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151015日,熊某某为代表的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欲兴建“汉寿县某老年医养中心”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总建筑面积25000平米,用地15亩左右,主要建设老年公寓19000平米,可提供养老床位360多位,项目从正式开工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因熊某某无建设资金,通过他人联系刘某某并与刘某某达成以某老年公寓融资的协议,由刘某某负责向社会融资,熊某某支付融资总额的7%作为提成,集资款利息由熊某某支付。后刘某某委托其女友被告人李某某暂时负责汉寿某老年医养有限公司具体融资事项。2015829日,熊某某以汉寿县某老年医养有限公司名义聘请李某某进行社会融资。李某某等人根据熊某某提供的资料制作宣传课件、业务员宣传册等宣传资料,带领各业务员在汉寿县采取发放传单、定期组织老年人开会讲课、旅游,以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合同的形式,签署合同时按照合同金额不同比率以发放旅游券的形式现金返给集资参与人员,并且按照合同金额存放期限不同比例以福利补贴的形式现金支付给集资参与人员,开始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始融资。李某某明知该公司不具备从事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下,具体负责宣传、培训上课、团队的管理等事项,还参与了接待客户、签订合同等活动。按照熊某某、刘某某要求,组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承诺给付利息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并按所有管理的业务团队所吸收的资金比例提成。2016224日,熊某某将某老年医养有限公司及名下产权以500万元价格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符合国有土地转让条件且未完成土地交付的情况下将土地转让给乙方刘某某。2016225日,熊某某将某老年医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某,但股东熊某某占股80%、熊某某女儿熊某甲占股20%,法人代表变更公司内部人员以及所有集资人员均不知情。且公司对外一直宣传某老年公寓董事长为熊某某。熊某某和刘某某约定合伙完成工程项目,熊某某负责工程,刘某某负责向社会融资。为加快融资速度,刘某某与熊某某商量,201637日,刘某某在桃江县设立某老年公寓办事点接待室开始在桃江招聘业务员开展融资事项。

20163月至20169月,某老年医养有限公司先后组织汉寿县、桃江县老年人活动,被告人熊某某均以公司负责人身份介绍刘某某或致辞。20161027日,熊某某申请成立某老年医养中心,并担任负责人。2017122019929日,汉寿县某老年医养有限公司及中心多次变更公司股份及相关事项,内部业务员以及集资参与人均不知情。

经鉴定,20158月至201912月,熊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以购买某老年公寓养老服务项目的名义,先后吸收汉寿、桃江、西洞庭共计1614人资金人民币13978.9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将所有集资参与人员的钱退赔。

202011122021129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先后熊某某等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1229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过程

1、注重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本案案发后,因集资参与人员均为老年人,且人员较多,加之案情复杂,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206月,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审查发现集资参与人员全部为老年人,有退休公务员、有退休教师,还有很多没有退休工资的老年人,所损失全为养老钱。在提前介入后,检察机关承办人积极主动和公安机关承办人对接,提出取证意见和方向。后公安机关先后以刘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承办人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列出了长达六页继续侦查提纲,其中重点要求公安机关查明吸收公众存款的去向及积极开展追赃挽损,收集当事人财产线索。由于集资参与人员身份特殊,系老年人,年纪较大,情绪易激动。人员多,有1600余人。金额大,共吸收1.3个多亿。涉及地域广,含汉寿县、益阳桃江县、常德西洞庭三地。案情复杂,刘某某和熊某某还存有经济纠纷等。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此案及批准逮捕阶段就早已注意该案的上述情况,提早谋划,制定了风险防控预案,成立了针对该案的风险防控工作专班,定期督查案件风险状况。

2、注重全面审查,追捕遗漏人员。在审查逮捕阶段,老年人群体上百人前往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批准逮捕刘某某、熊某某。鉴于刘某某、熊某某未退赔分文,案情复杂、涉案人员都是老年人,金额大,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及向市院汇报,对二人批准逮捕。审查中发现同案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负责管理业务员、招揽投资人员等,公开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较多。汉寿县检察院及时向汉寿县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要求追捕李某某,公安机关立即加大抓捕力度,将李某某抓获归案后并移送审查起诉。李某某因参与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注重精准定性,提升办案质效。在审查起诉阶段,众多老年集资参与人在检察院上访时就多次提出要求检察机关将该案定性为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理由就是老年人相信,只要将他们身份认定为被害人,就有可能全额返还投资款。承办人在接待他们,与他们沟通的同时,对老年人释法说理,阐释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告知老年人,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定性和提起公诉。如果本案的证据已经指向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那检察机关一定会实事求是来认定。如果本案没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诈骗、合同诈骗,检察机关也不会上纲上线。告诫老年人,如何返还财产将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不会因为老年朋友的上访而改变。检察机关将本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县法院后,县法院认可本院对本案定性,予以判决。

4、注重检察建议,力促溯源治理。以购买某老年公寓养老服务项目的名义,非法吸收老年群体的养老钱,不断破坏了市场金融管理秩序,还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617日,汉寿县结合本案实际,向汉寿县公安局和汉寿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局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线索排查;建议民政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养老机构改革发展。要求对各行业涉养老项目加强监管,从源头及时防治。通过结合实际办案制发检察建议,有效推动行业专项整治规范工作,防范化解风险。

【典型意义】

1、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更是政治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就是靠办案。在办案中时刻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履职宗旨,以法治力量守护民生福祉。本案有特殊情况,即全部集资人员均为老年人、涉案资金多等复杂情况,故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等问题,为本案老年人追赃挽损,力求将本案办成铁案,用办案来证明法律监督的力量和权威,增强检察自信。在最后判决后,被告人认罪服法,没有上诉。

2、强化追赃挽损,保障办案实效。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性质恶劣,危害性大,本案正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老年人辨识能力弱的特点,通过“投资养老项目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再通过组织旅游、参观、赠送礼品等手段博取老人信任,从而达到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由于本案涉及范围广、老年被害人众多,极易引发信访风险。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将注重打击与追赃挽损相结合,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将追赃挽损贯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全过程,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以及联合公安承办人逐个审查银行卡线索,掌握犯罪嫌疑人财产线索,追回大量钱款,后犯罪嫌疑人也积极退赔,及时为被害人挽回了损失,化解了信访、舆情风险,达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3、强化以案释法,凸显警示效能。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树立精品意识和宣教意识,将案件办细办精办实。结合本案,检察机关在社区、乡镇、广场、公园等地组织老年人开展的现场宣讲活动,将本案的警示效果广泛宣传,受到老年人热烈欢迎。不仅如此,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还录制预防养老诈骗的抖音视频,扩大影响力,深化法治宣传效果,促进普法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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