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腊滥伐林木案
【关键词】
滥伐林木 补植补造 检察建议
【要旨】
滥伐林木有损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果,因此,严厉打击滥伐盗伐林木具有维护生态健康和司法护航青山绿水的双重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要坚持贯彻绿水发展理念,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要求,着力于恢复生态环境,并将补种复绿作为缓刑考虑因素,实现保障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平衡。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底至11月,犯罪嫌疑人曾某腊共计花36300元先后购买汉寿县崔家桥镇毛家冲村刘又保、刘国保、黄明慧、黄权利、解以荣、毛家冲合兴组的集体栽种的树木,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涂万泰(油锯手)、曾某财、曾某明、李某德、李某凤等人擅自将该批树木砍伐(组集体树木只砍伐一部分)。并将砍伐的树木运送至崔家桥镇李顺祥木材厂进行售卖,共计销售40000元。经武陵区望发生态环境评估咨询技术服务部鉴定,确定曾某腊在崔家桥毛家冲村共计采伐杉树794株,樟树17株,采伐总立木蓄积为83.3684m3 (其中杉树74.6131m3 , 樟树8.7553 m3),总材积为51.6228m3(其中杉树47.245 m3,樟树4.3777 m3),经济总价值为50309.49元。2022年1月12日,汉寿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曾某腊 (当时不在场)雇请他人在崔家桥镇东花村敬老院屋后砍伐林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汉寿县公安局民警立即阻止了滥伐林木违法行为,并要求曾某腊立即到场接受调查。曾某腊于1月13日到汉寿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曾某腊对其崔家桥东花村滥伐林木的行为供认不讳。
汉寿县公安局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侦查。于2022年1月18日移送本院起诉,2022年5月31日,本院将曾某腊以滥伐林木罪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8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曾某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汉寿县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2022年4月27日,委托汉寿县司法局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社区矫正条件进行社会调查,随后积极与汉寿县林业局联系并下发检察建议,汉寿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2年4月9日对曾某腊下达《责令补植补造通知书》,检察机关承办人认为曾某腊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等情节,考虑其年事已高,且曾某腊在砍伐的林地上新种植杉树810株,在自己的责任山新种植杉树500株,共计1310株,达到规定数量,建议适用非羁押刑,后法院判决时采纳本院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盗伐、滥伐林木都是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行为,在采伐林木前应先获取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向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做绿水青山的守护者。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以恢复生态环境为导向,与相关环保部门积极沟通形成合力,对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补偿损失,致力于恢复生态环境,并加强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