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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拘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4 15:42:49 【字体: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于甘肃省渭源县,身份证号码622426198911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6年4月5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汉寿县某医院的护士肖某相识,后肖某不愿与杨某某继续交往,杨某某经常以发恐吓短信、威胁公开二人亲密照等方式威胁肖某与其交往。2016年3月14日上午,杨某某来到医院,谎称肖母生病住院,将肖某骗出医院。杨某某驾驶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搭乘肖某驶往长沙市。在行驶的过程中,杨某某将肖某的钱包强行拿走,并将肖某的手机扔掉。在益阳境内加油时,肖某想离开,但杨某某强行将肖某拖上摩托车带至长沙黄花机场,并于当晚乘飞机到达北京。16日晚,两人从北京市首都机场乘飞机到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25日到达石河子市。28日下午,被害人肖某被新疆沙湾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解救。在此期间,杨某某采取公开二人亲密照等方式威胁肖某,不准肖某离开。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没有对肖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汉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肖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公安局所做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以肖母生病住院为由将肖某骗上摩托车;在离开汉寿之后,肖某多次告诉杨某某想回家,但杨某某继续用两人的亲密照威胁肖某,不准肖某离开。电子证据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手机内存有两人的亲密照。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其将肖某骗离汉寿后,在益阳境内加油时,肖某想离开,杨某某将肖某强行拉上摩托车;后来肖某多次提出想回家,但杨某某威胁肖某,不让其回家。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以威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主要问题

如何理解非法拘禁中罪中的“其他方法”?

三、裁判理由

一般的非法拘禁罪中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方法有拘押、禁闭等直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方法,但还有其他方法也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比如七仙女私自下凡游泳,董永将第七个仙女的衣服藏起来了,导致该仙女不能顺利回到天上。此时,董永的行为就是非法拘禁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中的其他方法。

而本案中,杨某某没有采取直接关押肖某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采取的是将肖某的手机摔坏,导致肖某不能和家人联系。杨某某将肖某的身份证、钱包拿走,导致肖某无钱,也没有身份证证明自己,导致不能离开自己。肖某和杨某某当时去长沙机场的路上,肖某的手机就被杨某某摔坏了,钱包也被杨某某拿走了。肖某特别紧张、害怕。在益阳加油站的时候肖某试图逃跑,但没有成功,又被杨某某抓了回来,杨某某明显具有非法控制肖某人身自由的主观意图。杨某某又采取公开二人亲密照等方式威胁肖某,不准肖离开。到机场后,杨某某以亲密照威胁肖某办理临时身份证,拉上肖某上了飞机到了北京市。到北京后,又以亲密照威胁不准离开。杨某某和肖某在新疆后,杨某某不让肖某联系家里。后被公安机关解救。杨某某手机内有与肖某亲密照片。

从杨某某立意开始,就是采取一种非正当的欺骗方式将肖某骗走,如果说此时还没有非法目的话,从后面来看,逐步显现杨某某具有非法目的。杨某某将肖某骗走,将杨某某的手机摔坏、没收钱包和身份证,威胁公布二人亲密照,在中途将肖某抓回,不准回家。肖某在新疆后,还将肖某反锁的情况,最后还是公安民警将肖某解救。从以上一系列的行为来看,肖某对于杨某某始终处于一种势单力孤的境地,加之杨某某对肖某有威胁,使肖某心理上处于一种恐吓,实际上也是处于这样一种状态,虽没有对肖某的身体上达到一种完全排他的控制状态,甚至说肖某过机场安检的过程中没有求救,但不能成为阻却杨某某犯罪的成立原因,肖某完全是处于一种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属于非法拘禁罪中的利用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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