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服刑 刑罚执行
【要旨】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决定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邓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浙江省衢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其怀孕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接受户籍地社区机构监管。但邓某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自2018年12月底开始脱离监管,多次擅自离家外出。在邓某出现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的情况后,当地司法所多次对其予以教育、训诫,向其说明了违反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后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汇报给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对邓某下达了警告决定书,并在邓某脱离监管外逃后,提请原执行法院对邓某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刑罚。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决定对其收监执行。
【收监过程及履职过程】
西湖管理区司法局2019年2月19日提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邓某收监执行刑罚。户籍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2022年7月21日晚,邓某在长沙被抓获。由于邓某身患疾病以及法律文书执行期限逾期,导致邓某未能收监执行以及执行刑期需重新认定。2022年8月10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一同前往西湖管理区对邓某未能收监执行情况进行走访调查,经讯问邓某和走访相关单位,查明了邓某怀孕及流产具体情况后,督促西湖管理区司法局于2022年8月16日重新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此外,汉寿县院检察官经调查走访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邓某2018年12月底开始脱离监管,但矫正机关直至2019年2月19日才向原审法院发出收监执行建议,存在工作失职。汉寿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纠正。
【典型经验】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检察机关积极履职,发现了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出现脱管现象后监督不及时,存在失职行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罪犯及时收监执行。检察机关通过与异地审判机关开展合作,共同开展调查工作,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明确罪犯邓某的剩余刑期,从源头上保障了刑罚执行到位,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