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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4 15:44:46 【字体:


【关键词】

暴力行为   危害社会    强制医疗

【要旨】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日晚10时许,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持刀将邻居曾某某砍伤。民警赶至现场将刘某某抓获。2022年4月14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申请人刘某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监督过程及履职过程】

经审查刘某某强制医疗案卷宗材料,核实、了解了案件办理的相关诉讼过程,发现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4月14日出具被申请人刘某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但公安机关于2022年4月18日方将该鉴定意见告知刘某某和被害人,未告知刘某某法定代理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建议对刘某某强制医疗。

因被申请人刘某某经鉴定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意见依法应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之规定,另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日期,超过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时效期限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我院对汉寿县公安局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规定,依法依程序执法办案。目前收到公安机关整改回复意见。

【典型经验】

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项特别程序,对精神疾病患者这类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制度,目的在于平衡精神疾病患者权利与社会公共安全两者之间利益冲突。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案,监督发现法院、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执行强制医疗程序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检察监督责权,注重以人为本,强化法律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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