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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汉寿县民政局就饶某某婚姻登记错误不依法履职检察监督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4 15:45:43 【字体:


关键词

       确认婚姻登记无效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社会综合治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于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合法诉求的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理清案件争议焦点,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日,出生于1992年的李某甲因未达到法定婚龄便冒用李某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在饶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汉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汉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未尽到详细审查义务,为冒用李某乙”身份的李某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向李某乙”、饶某某颁发了结婚证字号J430722-2-11-003076的结婚证。因与饶某某登记结婚的为李某乙”而非实际配偶李某甲,导致饶某某李某甲所生之女难以落户就学。

检察监督过程

(一)受理情况

因错误的婚姻登记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饶某某向汉寿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汉寿县民政局未予受理。饶某某遂以汉寿县民政局为被告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法院审查后认为,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饶某某对汉寿县民政局2011年4月2日办理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裁定不予立案。饶某某不服法院裁判结果向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之后依法予以受理。

(二)调查情况

检察机关为摸清案件事实,深入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因该起婚姻登记发生在2011年,时间跨度较大,取证方面存在困难,当事人饶某某远在山东,只能通过电话联系说明情况。考虑到当事人李某甲可能存在曾用名的情况,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结婚登记时提交的李某乙”的身份信息向汉寿县公安局申请户口信息查询,经查,该婚姻申请登记中的李某乙,身份证号码4307**********6616,住址汉寿县********号,与案涉李某甲并非同一人,其常住户口于2014年1月8日已被注销。汉寿县公安局岩汪湖派出所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三)办理情况和监督意见

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指导意见》第二点指明,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综合调查核实的证据,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甲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冒用李某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向汉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汉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未提供户口薄和身份证的李某乙”办理了结婚登记,损害了相对人饶某某的民事权利。

(四)监督结果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汉寿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汉寿县民政局对结婚证字号为J430722-2011-003076的婚姻登记行为进行自查,并纠正该起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汉寿县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认可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仅持“李某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便得到了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存在过失,回收了2011年颁发的结婚证,并向李某甲饶某某补发了新的结婚证。

典型意义

1、监督冒名婚姻登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混乱,也给他人的生产、生活带来麻烦。畅通解决婚姻登记纠纷法律救济渠道,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本案中,当事人饶某某2021年才得知与其登记的另有其人,个人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失,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立即与其取得联系,向当事人询问案情并加以释法说理,切实为其排忧解难,为民办实事谋福祉,最终与汉寿县民政局加强衔接、凝聚合力,妥善处理了该起矛盾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

2、明确法律适用,探索解纷新方式

针对“冒名登记婚姻”应否撤销的法律适用问题,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并宣布婚姻无效。虽然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未再将“冒名结婚”“假结婚”等明确规定为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婚姻情形,但在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认定冒名登记结婚事实的基础上,民政部门主动纠正错误的颁证行为符合立法精神。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向汉寿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是一条解决错误婚姻登记的新途径。在送达该份检察建议书时,案件承办人与民政局负责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及释法说理,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旨在提升检察建议针对性、法律性和说服力,树立起检察建议的权威,民政局积极响应配合,落实检察建议,对该起婚姻登记错误行为进行了纠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3、化解行政争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对于因超过起诉期限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难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鼎城区人民法院对2015年以前的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并不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合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从促进依法行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角度,进一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解决好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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