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诉 李某某、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渔业资源保护 生态修复责任 增殖放流
【要旨】
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是长江流域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区域之一,其水系发达、洲滩密布,是鱼类产卵和育肥的重要场所,在长江十年禁渔以前就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检察机关针对在保护区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增殖放流替代性方式修复公益,保护西洞庭湖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22年5 月14日凌晨,曹某某、李某某二人驾船在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蒋家嘴三汊障水域内使用三层刺网进行非法捕捞,二人非法捕捞获得的各类水产品共计300.24斤。后经汉寿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二人使用的三层刺网为禁用渔具。曹某某、李某某在保护区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保护区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线了本案公益诉讼线索,于2022年6月13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为合理确定生态修复诉求,本院委托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和方式进行鉴定、评估。2022年6月15日,经汉寿县农业农村局的专家评估,曹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150.12千克,造成各项损失及天然渔业恢复费用为23332元。建议购买相应价值的3cm以上鲢、鳙、鳊鱼种放流至西洞庭湖受损水域,用于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
2022年7月15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曹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及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23332元;判令被告曹某某、李某某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8月30日,本案开庭审理,被告曹某某、李某某当庭承认了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表示愿意共同承担修复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主动全额缴纳了天然渔业恢复费用,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9月1日,本院联合汉寿县人民法院、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组织曹某某、李某某等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向西洞庭湖保护区投放鱼苗近30万尾。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十年禁渔”政策的体现,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西洞庭湖生态环境的行为,对破坏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不仅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诉请,让公众知晓违法成本,对非法捕捞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同时也保护了西洞庭湖湿地保护区的的生态稳定和生物多样性,为保护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贡献了检察公益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