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塑料袋竟引发一场打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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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到超市购物与老板发生言语冲突,一言不合持斧打砸店内财物、砍伤劝阻老人,这令人悚然的行为竟因索要塑料袋! 案件回顾 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邀请被告人戴某在家中吃午餐,酒足饭饱后,李某开车去长沙,戴某也随车到镇上游玩。当行至太子庙镇319国道太丰路口时,李某因口渴将车停在路边,并独自下车步行至公路对面的某超市购买饮料。期间,因手中有几本养殖方面的资料没处放,便向售货员要了一个塑料袋,李某见塑料袋不够美观,要求更换一个,超市老板曾某解释说超市提供的免费塑料袋都比较单一,没有更好的。李某便与曾某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曾某妻子、母亲、父亲见状遂上前拉劝,两人冲突终止。李某回到自己车边并告诉戴某自己刚刚在超市受了欺负,戴某便下车来到超市内准备为李某出气,李某见状在自己车内拿了两把铁制斧头也随后冲向超市内,并在超市门口递了一把斧头给戴某,两人一起对超市内财物进行打砸约一分钟,后两被告人被路过的熟人拉开。在打砸过程中,曾某父亲、母亲分别被李某、戴某持斧头砍成轻微伤。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以被告人李某、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经过依法审理,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戴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庭审笔记 在办案实践中,涉嫌寻衅滋事案件一般因为琐事而产生,且发生概率较高,应当引起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遇事要冷静处理,切莫无事生非、小题大做,使得小纠纷不断升级,最终酿成大错,害人误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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